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自行車運動基本概念Part I:認識UCI

自行車運動基本概念Part I:認識UCI 

文章出處:

Jay & Johnny's Bike Blog

http://www.xindiancyclist.tw/viewtopic.php?f=9&t=1122

自行車運動基本概念Part I:認識UCI

文章 » 2010-09-09 Thu 20:56
壹、序言

首 先,我們得思考,運動競賽只是在比時間成績嗎?若今天賽制或規則改了,冠軍候選人也要跟著大搬風,個人認為運動競賽不只是在比體能極限,更在比賽制規則。 各運動項目之賽制規則都有一套固定的程序模式,個人稱之為「組織行政」。「組織」是多數人基於某些共同目的而組成之社會單位,是人類社會的具體現象,大至 跨國聯盟(聯合國、歐盟經濟體等)小至家庭組織,而為達組織目的而推動組織功能發揮是為「行政」,換個方式淺顯說,藉由系統性的分工合作達到單一目標。一 般而言,依型態及目的不同會有下列三種組織架構:
1.委員會式組織架構:競賽主辦單位或專門議題諮詢,如體委會 。
2.科層式組織架構:政府體育部門,如教育部體育司。
3.功能式組織架構:如運動行銷公司、競賽顧問公司等有營利事業登記之運動營利事業。
PS:許多運動協會(公司)同時設有公司(協會),利於業務進行之切換,有節稅效果,與非營利推廣協會之差異外人難分。

依 上述原則運用在自行車運動,就會有一個獲最多數國家認同的代表性組織專責推動或綜整自行車相關事務,目前這國際組織為International Cycling Union,簡稱UCI。要深入認識自行車賽歷史與賽制規則並不難,先了解UCI的組織及章程架構,接下來的技術規則及相關影響判斷就變得單純,如同查字 典查百科全書,知道分類知道順序,就能快速查到細目資訊,不用硬背全部。硬背所有細目技術規則無用,那是裁判長的工作,哪天賽制的大方向及原則改了,項下 的技術規則也定會跟著修改,如讀死書而不能活用就無法了解為何而改。組織及章程的架構概念廣泛應用在人類社會的各個領域(如國家憲法、法律、行政院各部會 等),有固定的行政程序,並非比誰大聲誰兇說了算,「組織行政」有專門的學科,大學中有公共行政及管理(EMBA)之學院或系所在敎授。以「組織行政」概 念來看自行車運動賽事,應可幫助車友們看的更清楚更容易進入狀況,或許會花些時間,但值得,當然也包含了國內舉辦自行車賽事的相關民間組織。

觀 察國內,不論是主辦協會(或稱賽事組委會)、車隊、參加選手,對「組織行政」是相當的模糊,無法說出個所以然。分齡、分級、Pro Team、Continental Team、2.HC、CAT 1、CAT 2、CAT 3...朗朗上口,接下來呢?沒文了,分齡分級分不清。以至於三方在討論賽制問題時往往失焦,無強有力且清楚的一方引領方向,後續管理作為就是綁手綁腳且 推動遲緩,截至目前,莫尚未遇到有清晰「組織行政」概念且具系統思維的單車人,競賽中的亂象及爭議屢見不鮮,或許有能力之人都在專心有氧享受比賽樂趣吧。 自行車競賽不就是依賽制及規則走嗎?怎麼在國內簡單的事變得如此困難?有鑑於此,現在不看國內,Part I先認識UCI,Part II再介紹USAC,所謂知己知彼又取他人之長補己之短,全部移植是下等人的作為,在自行車運動領域,好像還沒哪個國家這樣做過。

本文資料UCI英文版文件為主,因個人有限英語能力,盡可能保留名詞原文對照,若有詞不達意之處,請先進不吝批評指導。

貳、認識UCI-組織運作

國 際自行車總會UCI(法語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英語International Cycling Union),成立於1900年4月14日,是以監督各國自行車賽為任務,並針對各種不同競賽項目訂出相關賽制及規章的非營利組織,總部設籍於瑞士,所用 的官方語言為英文及法文。UCI自我定位為自行車運動之代表機構和公共組織,規範自行車運動並舉辦世界錦標賽、世界杯和奧運會自行車項目,經由奧運,也更 加穩固UCI在自行車運動項目之領導地位。目前UCI組織規模超過170個會員國協會,有5個洲際聯盟、1,200位職業車手、600,000位註冊車 手。

依「組織行政」概念,可理解UCI的運作方式及程序。UCI主要組成為各會員國代表協會,由上述會員組成洲際聯盟以及UCI最高權力 機構的自行車議會,於自行車議會之下設有三個專門委員會及相關部門,負責推動所有自行車相關之專項事務,其主要架構概述如下:(詳組織架構圖)
洲際聯盟(Continental Confederations):採屬地原則,由五大洲之國家協會編組而成,主要任務為代表並維護UCI在各洲之權益、整合
協調區域間之分歧意見、協助UCI主辦洲際錦標等賽事。目前亞洲ACC主席為Cho, Hee Wook,
同時身兼UCI管理委員會副召集人(又是韓國人...),總部設於韓國首爾,CTCA為當然成員。
各國家協會(National Federations): UCI之最基本組成,以國家為單位,臺灣之代表協會為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CTCA)。
自行車議會(Congress):由國家協會組成,為UCI最高權力核心,以所屬洲際聯盟分配投票比例進行決議。
管理委員會(Management Committee):UCI的決策中樞,負責相關競賽的運作決策。
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Board):直屬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其決議以及UCI之常態或緊急性事務,類似於工作執行小組。
UCI ProTour委員會(UCI ProTour Council):以UCI ProTour為主要業務的獨立委員會,不介入洲際比賽。
仲裁群(Commissions):分為技術顧問(Technical Delegate)與裁判群(Commissaire)。
技術顧問協助監督賽事之仲裁與判決,也會在比賽中成立仲裁委員會。
裁判群則是在比賽進行時依規則執行判決,當判決無法進行最終裁決時,則交由仲裁委員會處理。

圖檔
UCI組織架構(資料來源:UCI web)

參、認識UCI-賽制架構

接 下來就UCI自行車規章(UCI Cycling Regulations)所架構的組織及賽制簡要概述,個人大致分組織定義、賽制規範、單項規則三部分說明,單項規則以最常接觸的公路賽概要說明,其他單 項(細項)規則內容就修行在個人囉。UCI自行車規章分為:基本規定(Preliminary provisions)、組織章程(Constitution)、總則(Part I: General organisation of cycling as a sport)、公路賽(Part II: Road Races)、場地賽(Part III: Track Races)、登山車賽(Part IV: Mountain Bike Races)、自行車越野賽(Part V: Cyclo-cross Races)、BMX規則書(Part VI: BMX Rule Book)、試驗規則(Part VII: Trials Regulations)、室內自行車(Part VIII: Indoor cycling: Artistic Cycling - Cycle-ball )、世界錦標賽(Part IX: World Championships)、洲際錦標賽(Part X: Continental Championships)、奧運(Part XI: Olympic Games)、學科與程序(Part XII: Discipline and Procedures)、運動安全及條件(Part XIII: Sporting Safety and Conditions)、反禁藥規則(Part XIV: Antidoping Rules)、全民運動(Part XV: Cycling For All)、身障運動(Part XVI: Para-cycling),是自行車之所以是世界共通運動的統一標準、最高指引,可以說是認識自行車運動的權威字典。

一般常以為:「要 參加公路賽能看懂世界錦標賽或環法賽,只要熟讀UCI公路賽(Part II: Road Races)章節規則」,這只對了一部份。從賽事組織、簡章、進行流程到車隊策略,為什麼自行車賽是比車隊戰力?自行車不是三個輪子?又一定要趴著用腳 踩?賽事組委會(主辦單位)、裁判、車隊經理與選手間的角色及權責如何區分?這些有關自行車運動的要素全在總則(Part I: General organisation of cycling as a sport)規範架構,如同其字面,自行車之所以成為世界共通運動的主要組成,因此總則列Part I優先敘述,適用於所有競賽項目之通則,接者Part II才是歷史最久(1868法國聖克勞德公園;1892 Liège-Bastogne-Liège)發展規模最大的公路賽細則,接者Part III是場地賽細則,賽制架構參閱下圖。順序架構清楚了,自行車運動的概念方向就容易掌握。

圖檔
UCI賽制架構

一、基本規定(Preliminary provisions, version on 2010/06/18)及組織章程(Constitution, version on 2009/11/03)

1.UCI自行車規章(UCI Cycling Regulations)適用於所有的自行車競賽,但各國家協會可在其自辦賽事中增訂適用的單獨規則。
PS:此單獨規則可能以特別規則之形式明確條列,為單行法,如環法賽的白衫及敢鬥賞獎項、環台賽的臺灣成績第一選手獎項。
2.UCI自行車規章所使用的對象都是男性,沒別的原因,就是簡單的自然人,僅是形式型式上的表示,不分性別。
3.UCI自行車規章所使用的語言有英文及法文,遇有解釋不清或分歧時,以該文件之原始語言為主。
PS:部分文件原始版本為英文,部分為法文,以常用的Part 1總則及Part 2公路賽就是法文,Part 3場地賽則是英文。
4.依章程設置自行車議會、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對外代表、小組委員會、行政服務、出納、財務控制、仲裁法庭等
5.UCI之會員應為該國自行車運動之國家代表協會。
PS:這也是為何出國參賽所需之UCI選手證,僅能向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申辦。
6.每個國家只有一個代表協會可被視為UCI會員並為各國承認。
7.UCI會員應擴大相互承認,並在各自國家排除其他。
PS:以有限英文能力,個人解讀UCI為排他性組織。
8.當會員國協會不再真正負責其國家自行車業務時,則取消其會員資格。
PS:當然會員國自己想要離開也是可以寫辭職信離開的。
9.同一洲之會員國協會應組織在同一洲際聯盟,有非洲、美洲、亞洲、歐洲、大洋洲,洲際聯盟之行政單位及組成屬UCI其中一部分。
PS:有非洲自行車聯盟、泛美自行車聯盟(COPACI)、亞洲自行車聯盟(ACC)、歐洲自行車聯盟(UEC)、大洋洲自行車聯盟。
10.自行車議會為UCI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國代表協會組成,以國家協會代表投票表決作成決議,共有42位代表。
PS:依各洲比例分配為非洲7位代表、美洲9位代表、亞洲9位代表、歐洲14位代表、大洋洲3位代表。

二、總則(General organisation of cycling as a sport, version on 2010/07/01)

1.分證照持有(LICENCE-HOLDERS)、競賽(RACES)、設備(EQUIPMENT)三個章節
第 I 章 證照持有:包含選手分類、車隊、裁判群、車隊經理等,均要證照。
第 II章 競  賽:依序為行政規定、組織賽事、競賽程序、賽事監督、世界盃系列及分類...五部份。
行政規定:賽事日程表、賽事名稱、制裁、全國錦標賽、投注與贊助等。
組織賽事:主辦單位、授權組織、具體條例、程序-技術指南、邀請、總部、路線與安全、醫療服務、獎品、旅費等。
競賽程序:組織與競賽監督、參予者之行為、車隊經理、領隊會議、檢錄、開始競賽、完成、頒獎典禮等。
賽事監督:一般條文、裁判組、裁判組權力等。
第III章 設  備:依序為一般規定、自行車、車手服裝、車手確認...四部份。
一般規定:原則、技術革新。
自 行 車:原則、技術規格。
車手服裝:一般規定、註冊車隊、地區隊及俱樂部隊、服裝(總成績領先、國家隊)、車衣(世界冠軍、國家冠軍、洲際冠軍)
、優先順序。
附件:自行車技術規範(實用指南)、非標準車輪參照文件(UCI確認之廠牌型式一覽)。
2.UCI選手證(licence)
(1)參與UCI所有賽事的選手都需註冊為UCI選手,選手證上有分類組別、一組國家代碼 + 出生年月日共11碼之UCI Code識別。
(2)選手證會依年度以紅、綠、白、黃、藍五種代表顏色順序輪替,如2010年的選手證是紅色,以此類推。
(3)在國內,UCI選手證由國家代表之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核發,若該賽事不走UCI賽制,則不受此限。
3.選手分類(Categories of riders):分競技自行車與全民自行車二部份。
(1)競技自行車:男子分組
Youth:16歲(含)以下之選手,僅能參加BMX項目。需滿17歲且領有選手證才得參加國際賽事。
Juniors (MJ):17歲及18歲之選手
Under 23(MU):19歲至22歲之選手。若此年齡選手加入UCI Pro Team,則列入Elite組別。
Elite (ME):23歲以上之選手。
Masters(MM):30歲以上之選手,此一級不開放UCI註冊車隊所屬選手。.
身障(Para-cyclists)
(2)競技自行車:女子分組
Youth:16歲(含)以下之選手,僅能參加BMX項目。需滿17歲且領有選手證才得參加國際賽事。
Juniors(WJ):17歲及18歲之選手
Elite(WE):19歲以上之選手。
Masters(WM):30歲以上之選手,此一級不開放UCI註冊車隊所屬選手。.
身障(Para-cyclists)
(3)全民自行車:經UCI認證之自行車休閒活動。
(4)也就是說,只要參加UCI ProTour及UCI Continental Circuits之車隊登錄選手,一律為ME組別,僅有唯一例外。
PS:這唯一例外就是UCI Europe Tour,有ME + MU組,其中似乎與歐洲強大區域勢力有關?
4.車隊(Teams)
(1)向UCI註冊之職業隊(Teams registered with the UCI),依序分級為:
UCI Pro Team職業隊(see articles 2.15.047)
UCI professional continental team洲際職業隊(see articles 2.16.001)
UCI continental team洲際隊
UCI women’s team女子隊(see articles 2.17.001)
UCI mountain-bike team(see articles 4.10.001)
UCI track team(see articles 3.7.001)
UCI BMX team(see articles 6.8.001)
(2)國家隊(National team):參與世界錦標賽及洲際錦標賽時,由各國家協會所選出的國手組成。
(3)地區隊(Regional team):由地方或其他區域選出,選手資格不屬UCI賽制之車隊或協會,但受國家協會之管轄及規範。
(4)俱樂部隊(Club team):不屬UCI賽制之註冊車隊,受國家協會管轄及規範之車隊,地區隊及俱樂部隊皆限制不得參加洲際賽事。
5.國際裁判群(UCI international commissaires)
(1)須接受UCI組織章程、自行車運動概論、紀律與程序、運動安全、反禁藥控制、裁判心理與倫理、奧運及錦標賽...等完整學科訓練合格。
(2)裁判分類依競賽項目有公路、場地、登山車、越野自行車、BMX、trials、cycle-ball、花式單車車、身障自行車。
(3)取得國際裁判資格的華人不多,臺灣有施德洋(已退休)、李莉加,香港有陳鎮鴻(2010環中賽裁判長)與中國大陸邱基金、趙景山。
6.UCI國際賽事日程表(UCI International Calendar)
(1)依時間順序排出各場賽事之日程表(行事曆)。
(2)國家賽事日程則由各國家協會自己發佈,發佈時可將UCI國際賽事納入各自賽事日程表中。
7.路線與安全(Course and safety)
(1)賽事主辦單位必須提供足夠的安全服務,並有效的與警力合作。
(2)選手應提早熟悉競賽路線。
(3)這也印證個人在另兩篇文章中所提:「競賽安全需靠主辦單位、車隊及選手雙方來共同維持」。
8.領隊會議(Team managers' meeting)
(1)領隊會議開時間為賽前24小時至2小時之間。
(2)由賽事組委會代表召開,必要參加成員為賽事工作人員、車隊經理、裁判群、中立車、公共秩序維護相關人員。
(3)裁判長應於會議上重申競賽規定與特別注意事項,主辦單位亦應宣佈具體適用的規範,如禁藥相關事項。
9.設備技術規範
(1)每位證照持有者(車隊經理、選手等)皆要確保其裝備(自行車配件、安裝配件、頭部裝備、服裝)不得危害自己或傷害他人。
(2)僅有登山車賽無可用的技術創新規範,也就是說選手穿的用的所有裝備要先送執行局(UCI executive bureau)取得核准。
PS:類似於我國行政法令之母法未訂事項,依目的主管機關公告辦理,裝備送審期限在每年6月30前。
(3)自行車器材應遵守選手立足相同基準的運動精神,以及人本為首的原則,器材次之。
定義:有二個等徑大小的輪子,前輪可操控;後輪可靠由踏板及鏈條所組成的系統驅動。
型式:自行車及其配件要能讓任何人使用在運動用途,或可於市面購買。
騎姿:選手通常應該在自行車上方,僅以腳踩踏板、手握把手、坐於座墊為身體支點。
操控:自行車應有把手,在任何狀況下能安全操控駕馭。
動力:自行車僅能用雙腿以圓形循環踩踏方式,透過傳動組驅動自行車,不得使用電力或其他輔助。
(4)本章技術規則適用於公路、場地、越野自行車。其他登山車、BMX、trials、室內自行車、身障自行車等,於各自細則具體規範及管制。
(5)自行車標準(傳統)輪至少需16支金屬輻條(圓、扁、橢圓)、輻條斷面不超過2.4mm、輪圈(框)斷面高不超過25mm。
PS:少於16支輻條或輻條斷面大於2.4mm之非標準輪,須送UCI試驗室測試通過方可於賽事使用,核准之非標準輪詳列於總則附件。
2010環台賽馬來西亞籍UCI裁判長即以此規要求臺灣車隊,不得使用未經UCI核准之某國產品牌碳纖輪組。
(6)自行車重量不得少於6.8kg。
(7)自行車架需由上管、頭管、下管、立管、後上叉、鏈之叉、前叉七支管組成前後三角,各管定義與規格尺寸、角度請自行參閱。
(8)自行車部件配置依公路車、場地車、計時車略有不同,其位置尺寸、角度請自行參閱。
(9)競賽時,選手應穿著整套有袖車衣及車褲。車褲應在膝蓋以上,禁止無袖車衣。
(10)車衣有分世界冠軍、世界盃、分級賽領先者及國家冠軍,以免混淆。
(11)選手雨衣必須是透明的或是類似車衣型式。
(12)在競賽及培訓期間,所有項目一律強制配戴安全帽。選手應負起安全標準、佩帶方式、型式、使用場合時機之責任。
(13)禁止非必要的穿著及物品以減少空氣阻力。於公路或登山車賽若遇惡劣天候,裁判長有自由裁量權可視情況調整。
(14)之後還有細到不能再細的規範,如職業隊車衣樣式及贊助商標位置、冠軍衣樣式、號碼布及貼紙版面尺寸數量用法...等,請自行參閱。
(15)最後一條,任何一位選手退賽,應立即移除其身上號碼布及車架上的號碼貼紙。

圖檔
圖檔
UCI選手證(2008黃/2010紅),標註之格式及內容皆有規定

三、公路賽(Road Races, version on 2010/07/01)

公 路賽部份有:賽事日程表及參加(CALENDAR AND PARTICIPATION)、總則(GENERAL PROVISIONS)、單日賽(ONE-DAY RACES)、個人計時(INDIVIDUAL TIME TRIALS)、團隊計時(TEAM TIME TRIALS)、多日賽(分站,STAGE RACES)、繞圈賽(CRITERIUMS)、公路個人賽(INDIVIDUAL RACES)、其他競賽(OTHER RACES)、世界排名(UCI WORLD RANKING)、精英及U23男子洲際分類(ELITE AND UNDER 23 MEN'S CONTINENTAL CLASSIFICATIONS)、精英女子分類(ELITE WOMEN'S CLASSIFICATIONS)、洲際職業隊排名(RANKING OF THE UCI PROFESSIONAL CONTINENTAL TEAMS)、世界盃(UCI CUPS)、UCI PROTOUR、洲際職業隊(PROFESSIONAL CONTINENTAL TEAMS)、女子及洲際隊(WOMEN'S AND CONTINENTAL TEAMS)等17個章節及一份共同協議(契約,JOINT AGREEMENT)。

1.國際賽事日程表(International calendar):註冊於賽事日程表之公路賽,依該場賽事之級別、分組及參加對象有以下類別。
(1)奧運(Olympic games):有ME、WE組。
(2)世界錦標賽(World championships):限國家隊,有ME、WE組。
(3)洲際錦標賽(Continental championships):限國家隊,有MU、MJ組。 
(4)地區賽事(Regional games):限國家隊,僅有WJ組。
(5)世界賽事(World Calendar):包含UCI ProTour與Historical兩級賽事,僅有ME組。
UCI ProTour參加對象為職業隊,及2009排名前17之洲際職業隊,車隊選手均需有生化護照程序。
Historica參加對象為2009總排名前17之職業隊或洲際職業隊,車隊選手需有生化護照程序。
(6)各洲巡賽(Continental Circuits):要分歐洲巡迴賽及其他各洲巡迴賽(美洲、亞洲、大洋洲、非洲)兩部份。
歐巡賽:以1.HC及2.HC為例,對象為職業隊(上限80%)、洲際職業隊及洲際隊,允許ME+MU組。賽季始於10月15日,隔年10月14日結束。
其他洲巡賽:以1.HC及2.HC為例,對象為職業隊(上限50%)、洲際職業隊及洲際隊,僅有ME組。賽季始於10月1日,隔年9月30日結束。
(7)女子菁英(Women Elite):參加對象為UCI女子隊及國家隊,僅有WE組。
(8)男子青年(Men Junior):參加對象為國家隊及混合隊,僅有MJ組。
(9)女子青年(Women Junior):參加對象為國家隊、地區或俱樂部隊、混合隊,僅有WJ組。
(10)至少有五支外國車隊之參加保證,才得登錄在國際賽事日程表。
(11)上述(5)(6)(7)(8)(9)項之當年賽事日程表有發佈於UCI官方網站,供各界查閱。
2.國家賽事日程表(National calendars):
(1)由各國家協會負責,臺灣各項錦標賽日程為自由車協會訂定。
(2)只有國籍洲際隊、地區或俱樂部隊、國家隊及混合隊可以參家國家賽事。混合隊之選手不得為職業隊之選手。
(3)國家賽事最多僅能允許三支外國車隊參加。
3.參賽(Participation)
(1)公路賽參加選手人數限制在200人。
(2)每隊參賽選手最少4人,最多10人。
(3)賽事組委會應在比賽前於技術手冊及報名表中指明各隊參賽的最多人數。
(4)若每隊參賽人數最大限制為4、5或6人,則少於4人的隊伍不予參賽;
若每隊參賽人數最大限制為7或8人,則少於5人的隊伍不予參賽;
若每隊參賽人數最大限制為9或10人,則少於6人的隊伍不予參賽。
(5)除正式隊員外,每隊可以提報候補隊員,後補隊員的人數不超過正式隊員的一半。只有報名的候補隊員才能代替正式隊員出賽。
(6)待有時間陸續增加...

單項(細項)規則內容就像查字典,修行在個人囉...soon

肆、個人結語

有系統的「組織行政」就是有效的「管理作為」
介 紹UCI,並非UCI是當前唯一代表或最高權威之政府部門,個人認為UCI是一買空賣空之空殼民間組織,美其名:「以監督各國自行車賽為任務,並針對各種 不同的賽制訂出相關規章的非營利組織」。UCI的價值在於其完整嚴謹的組織架構及章程規範,程序流程明確易於各國依循,逐步獲得大國認同加入,加快整合區 域組織力量,愈後面或愈小的勢力,變得沒有選擇權只能遵循,也有人這樣說:「UCI這一百年所累積的腦力是相當可怕的」。經濟市場亦是如此,國際標準化組 織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即是一例,ISO獲得所有私人企業、各國政府部門公認的標準化認證組織,彙集各產業領域之管理大成,雖無法律強制性,但經由跨國企業間緊密的供應 鏈來層層要求與牽制,使得ISO快速從上游推展到下游,確保上游利益...想要打進國際市場就得先通過ISO驗證。而當多數民間私人企業執行ISO管理有 成時,政府部門為提升行政品質跟上腳步,也開始自發性取得ISO,這是由下至上的影響過程,國家的體育行政也不例外。

回想起2007年, 個人以此概念運用在全國俱樂部聯賽,擬由主辦協會、車隊代表、專家顧問三方組成奇數委員的賽制委員會,並完成組織草案,希望能更公正專業的擬定賽制,協助 主辦協會監督賽制執行並提供必要之技術諮詢與仲裁。只是不知是這樣的概念太先進?還是積習難改?賽制委員會之催生進度緩慢,最後也不了了之。原以為民主社 會悉鬆平常的議事型態,在國內全民自行車界竟難以發揮...當民意取向已明顯落於國際之後或有所偏離時,就是改變的時機,非要等待民氣可用才順勢推動改 革?那已失先機。強有力的核心以「組織行政」來導正賽事方向,才能加快國內自行車運動發展的時程。

當然你也可以不理UCI這套,只要實力夠作的好,走出自己的特色能取得共鳴,UCI賽制最大的角力場在歐洲。而不屬UCI的國際自行車組織很多,一樣是以人力踩踏帶動兩個輪子前進,可能為近似的運動類型,所依循的規則也不一樣,或許不再是比快。列舉三個不同類型的案例:

案例一:Audax Club Parisien
2009 年在國內很瘋行的Audax Club Parisien簡稱ACP,為法國一商業型態之俱樂部,不屬UCI體系也無引用任何UCI設備技術規則,其自定BRM規則(RULES OF BREVETS RANDONNEURS MONDIAUX)使用於其所主辦之長距離極限挑戰,其中對於自行車硬體並無規範,就是靠騎士自己的力量(人力)完成挑戰為最高原則,BRM規則多為資格 面之規範,不同於一般自行車競賽的運動類型。就個人觀點,法國ACP,雖然有102年的歷史,還曾一度沒落,以世界觀的規模角度算是區域小眾,還不算是國 際級的主流運動類型,當然這不是影響運動發展的唯一因素。唯前陣子國內發生TSTA與NS兩邊對引用BRM規則之所有權之爭,看到TSTA多次發表強硬之 嚴正聲明,又見識到網路上台灣Randonneurs對於外界公評之特有態度,使BRM規則在國內的形象近乎封建,且授證(獎)需額外費用,主導權還掌握 在遙遠的法國俱樂部,無分區授權,這樣要在臺灣推廣BRM規則,個人是毫無期待。而屬國人創意的NS系列的武嶺、P字道、200K、400K挑戰路線或是 HAHAHE系列的水牛、小馬、雲豹挑戰路線,皆能獲得廣大民眾支持,若能健全組織、明確規則、不斷求新求進步,所創造出來的運動型態應該更能獲得共鳴, 如此具有臺灣本土特色之活動有朝一日若推向國際,吸引外國車友前來參加,或許能創造出更甚BRM之新運動價值。若無此雄心願景,也可參考UCI全民運動 (Part XV: Cycling For All)之章節內容,又或許可為主辦單位激發出更多想法。

案例二:Amaury Sport Organisation
Amaury Sport Organisation簡稱ASO,為專業運動組織,隸屬於法國媒體集團,該集團旗下擁有報紙和雜誌刊物等傳播媒體,於法國媒體界佔有關鍵地位,外電經 常引用的自行車消息來源-隊報,就隸屬集團旗下。ASO成立於1992年9月,是舉辦環法自行車賽、巴黎-尼斯自行車賽、巴黎-達卡馬拉松賽...等著名 賽事的專業組織,現在更跨足舉辦法國高爾夫球公開賽及法國網球公開賽。ASO從賽事設計開始,與體育協會和官方組織合作,從策略合作發展到物流、媒體、出 版、網際網路、公共關係、生產和商業化電視節目,都能提供完整的解決方案,其專業橫跨自行車、田徑、動力機械、高爾夫和馬術等運動。回顧環法自行車賽百年 歷史,獨立於UCI賽制之外亦無世界排名積分,可卻為所有職業選手朝思目想的目標,對黃杉之渴望似乎勝於奧運金牌。參加環法之車隊皆為ASO邀請,不受 UCI車隊級別限制,賽制上有自己的藥檢機構且大賽獎項及規則為專屬於環法之單行法,如U25之白衫新人獎,從另一個角度,環法自行車賽是以商業行銷為主 的歷史賽事類型。當比賽愈辦愈大已成為自行車文化一部分時,UCI不可能對這塊大餅視而不見,急欲將環法納入其賽制是可以預見,以環法賽之難度等級,必為 超越UCI ProTour之頂級賽事。只是納入UCI賽制對主辦之ASO亦有影響,環法賽若列入UCI ProTour,勢必得依UCI ProTour之規範,所有Pro Teams必須參加,ASO僅能就不足之部分以外卡方式邀請Professional Continental Teams參賽,賽事主導權大減,以ASO之能力及資源,超越國家協會及歐洲自行車聯盟,不理UCI也是剛好而已。如2007年,UCI處罰會員之一的法 國自行車協會FFC該年停權及10,000瑞士法郎之罰款,原因是FFC協助支持非UCI賽制的巴黎-尼斯自行車賽是為不忠,而此賽事的主辦單位就是 ASO,此一處罰也讓ASO決定2008年的環法自行車賽不與UCI合作。因此環法歷史與UCI分分合合,ASO與UCI互有不滿之處,但商場無敵人,只 要互蒙其利,合作是必然的結果,倒是背後的組織角力與妥協應該是相當精采。由近幾年雙方的合作看出,ASO與UCI似乎已達成某種程度的協議,反應在 UCI 2010年賽制就是除了UCI ProTour、UCI Continental Circuits外又多了一個HIS(Historica)級別,使ASO不再受UCI ProTour的過多限制,環法參賽資格改為依2009年總積分前17名之車隊。能列為HIS class的賽事就是各自擁有悠久歷史的環法、環義及環西班牙三大環賽,說歐洲是自行車運動的發源地一點也不為過。耐人尋味的是HIS class與UCI ProTour同級,表列順序卻在UCI ProTour下方,UCI規章習慣都是依字母順序,且在積分表中,環法總冠軍積分為200分;高於環義及環西的170分,又是2倍於UCI ProTour冠軍,其他只有在奧運金牌及世界冠軍才有200分之積分。

PS:於2010/10/01的UCI新聞稿:自2009年管理委員會決議合併UCI ProTour及Historical在UCI世界賽事日程表(UCI World Calendar)後,
於2011年賽季開始,所有世界最大的自行車賽事將升級為新的UCI World Tour,包含三大環賽、巴黎-尼斯、巴黎-魯貝、米蘭-聖雷蒙
等古典賽在內的十場賽事(但賽程行事曆仍標示為HIS class?),UCI ProTour則有環瑞士、環法蘭德斯...等等。符合UCI World Tour
資格之UCI Pro Teams上限設定在18支隊伍。

案例三:Graeme Obree
雖 然Graeme Obree的例子與前兩個案例不一樣,但也是可以拿來與序言前後呼應一下,在電影疾速追風(The Flying Scotsman,個人認為飛躍蘇格蘭好聽多了)所影射處處刁難針對Obree的組織就是UCI 。 1993年Obree利用自家洗衣機研發出怪異的計時車-老兵(Old Faithful)並以特殊緊縮式騎姿打破一小時世界記錄後又在同年拿下4000m場地追逐賽穿上彩虹衫,隨後UCI以自行車運動應回歸以人為本質為由, 多次針對Obree的計時車修改器材技術規則,從座墊長度、與五通相對位置、把手寬度型式等均不放過,於1994年Obree再次打破一小時世界紀錄之後 的世界錦標賽中,UCI徹底將Obree的特殊騎姿給禁止了。就算如此Obree又自創出不同於之前雙手極度內縮的姿勢,這次是雙手極度向前伸直的超人姿 勢,Obree以超人騎姿於1995年再次拿下4000m場地追逐賽世界冠軍。Obree自創的非傳統場地賽姿勢,在場地世界引起風潮,甚至是1996年 亞特蘭大奧運4000m個人場地追逐項目的男女金牌都是使用超人姿勢,就連Obree生涯最大對手的Chris Boardman也以超人騎姿再次打破4000M場地及一小時世界紀錄。直到1996年10月,UCI終於忍無可忍又新增一條把手不得超過前輪花鼓 15cm之規定,再次宣告超人騎姿成為歷史,2000年1月,UCI將此規再度縮減為10cm以規範一般場地賽的騎姿。電影中有生動的影音描述,推薦給大 家,騎在室內木板跑道的轟轟共鳴讓人印象深刻。就算UCI如何刁難與阻撓,Graeme Obree仍能走出自己的風格引起潮流,再對照其如一般百姓需面對生活壓力的平凡背景,更讓人欽佩。

伍、參考連結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hk/
國際自行車總會  http://www.uci.ch/
世界自行車中心  http://www.cmc-aigle.ch/F/
亞洲自行車聯盟  http://asiancycling.com/
A.S.O       http://www.aso.fr/index.html

陸、延伸閱讀

競賽三要:全國俱樂部聯賽之賽制發展(一)         http://www.xindiancyclist.tw/viewtopic.php?f=9&t=1067
競賽三要:全國俱樂部聯賽成績系統再進化(三)       http://www.xindiancyclist.tw/viewtopic.php?f=9&t=885
全國俱樂部聯賽安全會議:保險保額只是補償,非安全的保障 http://www.xindiancyclist.tw/viewtopic.php?f=9&t=1120
全國俱樂部領隊會議:提升參賽安全之具體作為       http://www.xindiancyclist.tw/viewtopic.php?f=9&t=1111
疾速追風電影感想                    http://www.xindiancyclist.tw/viewtopic.php?f=9&t=945

圖檔
UCI總部暨世界自行車中心(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1 則留言:

J 提到...

你這篇未經原作者同意,全圖文轉帖~不禮貌哦,請與作者本人連絡

~單車熟男的碎碎念~